關于"勃林格BOLINGE"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時間:2020-11-26 10:36:03 點擊:次
基本案情:
異議人∶(代表人)勃林格殷格翰藥業合伙有限公司
(共同申請人)勃林格動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合肥瑤海區源慧百貨經營部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勃林格殷格翰藥業合伙有限公司、勃林格動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合肥瑤海區源慧百貨經營部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標公告》第33675930號"勃林格BOLINGE"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勃林格BOLINGE"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大理石;涂層(建筑材料);石膏板"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528227號"勃林格殷格翰"商標、第G799761號"BOEHRINGER"國際注冊商標和第12125683號"BOEHRINGER INGELHEIM"等商標分別核定使用于第5類"醫藥制劑"、第10類"呼吸機"、第35類"獸藥零售或批發服務"等商品和服務上。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在功能用途、內容特點等方面差異較大,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本案中,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摹仿和抄襲其商標,侵犯其在先商號權,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證據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
第33675930號"勃林格BOLINGE"商標準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