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是指在商標局駁回對商標的注冊申請的時候,申請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在一定的時間內,要求商標局拒絕通過其他人注冊該商標,這個是為了保護商標的先注冊人的利益。但是,必須是商標局主動提出商標異議才可以保留一定得時間,因此我們需要了解商標異議流程的有關事宜。
一、商標異議流程
(一)確定時效
被異議商標應是在公告期日期3個月內(含最后一天,如9.20公告,則12.20日前均可異議),超過公告期不能申請異議程序。
(二)商標異議需要準備的材料
1、異議申請書
2、異議理由書
3、公告頁復印件
4、委托書(如果沒有委托代理機構,則不提交)
5、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6、其他證據材料
(1)企業簡介及榮譽
(2)商標國內外申請注冊受理通知書或者證書復印件
(3)與被異議商標的所有人的合作往來證據,如信函,合同等
(4)商標是否為知名,署名,馳名商標;
(5)商標的包裝、廣告、宣傳、合同、銷售單據等使用證據(復印件)
(6)其他有助于異議案件的證據資料
以上材料,如果準備材料時間不夠充分,可以先提交申請書、簡單的理由書、委托書(如有代理機構)、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補充材料可在提交申請后3個月內補充。
注:證據材料以日期早于被異議商標者為佳;上述文件需做正本、副本一式兩份。
(三)提交申請
將收到的證據材料,篩選,整理。提交商標局。同時,繳納商標異議規費。
(四)異議后續
1、一個半月左右下發受理通知書
2、兩年左右下裁定
3、異議成功——裁定——頒證
4、異議失敗——異議復審(商評委)
5、如對異議復審裁定不服,可上訴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
二、商標異議的注意事項
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
2.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異議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3.通過銀行匯款繳納異議規費的,應將異議人留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異議申請書一并送交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時,如果未收到匯款單復印件,商標局將向異議人寄發《繳費通知》。異議人應按照《繳費通知》繳納規費,并將留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繳費通知》一并郵寄到商標局。
4.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后,經過形式審查后,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5.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于答辯程序。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
6.由于紙質《商標公告》排版的技術原因,一般在異議期最后一個月提出的異議申請,《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公告,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標公告》刊登商標異議和異議裁定情況。
7.由于異議人或被異議人的地址發生變化,商標局發出有關異議的通知,郵局無法投遞被退回,商標局將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標公告》上刊登送達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三、商標異議的重要性
1)商標異議是商標注冊流程的重要程序。
2)商標異議是對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的有效補充。
3)商標異議提高了商標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會公眾對商標局工作進行監督。
4)商標異議有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商標異議的作用
1)保護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
2)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3)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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